公司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註釋-廢止登記
18 Apr, 2021
公司法第17-1條規定:
公司之經營有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說明:
按公司業務之經營,應遵守有關管理法令之規定,如有違反而受勒令歇業之處分者,為建立「公司登記」與「管理」間之勾稽,爰參考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增列本條。為釐清行政作業程序,於勒令歇業之處分確定後,始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公司變更名稱,勒令歇業處分可對更名後之公司繼續依法執行
查公司雖變更名稱,法人人格並不受影響,○○分局之勒令歇業處分,仍可對更名後之公司繼續依法執行。(經濟部71年3月1日商066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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