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註釋-平時業務之檢查
23 Apr, 2021
公司法第21條規定:
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公司負責人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公司負責人妨礙、拒絕或規避前項檢查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連續妨礙、拒絕或規避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派員檢查時,得視需要選任會計師或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
說明: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相關公司有監督之責,故修正本條第一項,增列得會同檢查之規定。將現行條文後段修正為「公司負責人不得妨礙或拒絕」,以應管理之需要,列為第一項。
主管機關於派員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公司應予配合,如妨礙或拒絕檢查時,應有配合之處罰規定,始能達到防制經濟犯罪及發揮管理之目的,爰增列第二項。
主管機關派員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常涉及會計或法律專業知識,為因應實際需要,爰增訂第三項。為避免負責人逃避檢查,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增訂「規避」二字,以資周延,並將第二項罰鍰數額酌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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