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註釋-公告登載之方式

07 May, 2021

公司法第28條規定:

 

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

前項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或指定網站供公司公告。

前二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說明:

 

主管機關之公告方法應依一般公文程式處理,毋庸於本法中規定,爰予修正。另公告處為求明確,酌作修正,且為求彈性處理,增訂但書規定,以降低公司資訊揭露成本。原條文本文修正移列第一項。基於科技進步,原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本公司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日報顯著部分之規定,已不合時宜,爰修正為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

 

依本法規定,公司應公告之情形,例如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有關無限公司為合併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第二百八十一條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減資應向債權人公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有關有限公司變更組織應向債權人公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有關受理股東提案之公告;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等事項;第二百十六條之一有關受理監察人候選人提名之公告等,均應依本條規定辦理。增訂第二項。

 

公司之公告,除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外,中央主管機關亦得建置或指定網站供公司公告,提供多元化公告方式。原條文但書修正移列第三項,並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條「主管機關」一詞,爰將「證券管理機關」修正為「證券主管機關」。

 

查公司法第28條所稱之「日報」應包括每日出版之晚報在內,上項解釋尚合於出版法第2條新聞紙類(甲)項規定之精神。(經濟部56年5月8日商117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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