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註釋-遵守決議之義務
14 May, 2021
公司法第33條規定:
經理人不得變更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之決定,或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或逾越其規定之權限。
說明:
配合現行有限公司採董事單軌制,而經理係受董事監督執行業務,經理人自不得變更其決定,爰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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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不得變更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之決定,或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或逾越其規定之權限。
配合現行有限公司採董事單軌制,而經理係受董事監督執行業務,經理人自不得變更其決定,爰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