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註釋-經理權之限制
16 May, 2021
公司法第36條規定:
公司不得以其所加於經理人職權之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
說明:
公司經理人於公司應負之責任,固有代為處理及應訴之權責,惟若經限定分號範圍,則其代理權自亦當然以關涉分號營業上事項為限。(大理院六上字一四三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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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以其所加於經理人職權之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經理人於公司應負之責任,固有代為處理及應訴之權責,惟若經限定分號範圍,則其代理權自亦當然以關涉分號營業上事項為限。(大理院六上字一四三八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