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百四十九條規定註釋-保證人之代位權

22 Jun, 2014

民法第749條規定: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八百七十二條理由謂保證人既為主債務人清償債務,則於其清償之限度內,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及其擔保物權,當然移轉於保證人,始能保護其利益。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保證人為清償後,依現行規定,應按其清償限度,受讓原有債權,此際如保證人為一部清償,原債權人既仍保留未受清償部分之債權,則保證人受讓之部分債權與債權人其餘原有債權併存,如有擔保物權,強制執行程序中何者優先受償?現行法尚無明文規定,易滋疑義,一般解釋認原債權人之利益不因保證人之清償而受影響。

 

為避免發生疑義,爰參考德國民法第七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段及瑞士債務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保證人為清償後,依原條文規定,應按其清償限度,受讓原有債權,如保證人為一部清償,原債權人既仍保留未受清償部分之債權,則保證人受讓之部分債權與債權人其餘原有債權併存,如有擔保物權,強制執行程序中何者優先受償?易滋疑義,審酌條文用語在文法結構上主詞與動詞之銜接情形,而仿本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十二條但書之立法例,爰予修正。

 

按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或其他消滅債務之行為後,當然取代債權人之地位,得於其清償之限度內,行使原債權之權利,此觀民法第七百四十九條規定自明。保證人既得代位行使該原債權,解釋上包括原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即應一併移轉於保證人(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87號民事判決)。

 

按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民法第七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故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或其他消滅債務之行為後,既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即已取代債權人之地位,自得於清償之限度內,行使原債權人之權利。除得向主債務人行使求償權外,尚代位取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及該債權之擔保與其他之從屬權利。查被上訴人已自認其因任○○醫院院長,而為系爭借款之借款名義人,並為系爭借款契約之連帶保證,則其雖與○○醫院(上訴人與他人合夥經營)簽訂聘僱契約,約定其就○○醫院之盈虧無庸負責,亦僅其充當借款名義人部分可免負清償責任,至其充當連帶保證人部分能否因此而謂於上訴人以連帶保證人身分償還系爭借款取代債權人之地位後,不得請求其負連帶清償責任,尚滋疑問(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按連帶保證人亦為保證人,而保證人係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負履行責任,民法第749條乃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故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或其他消滅債務之行為後,既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即已取代債權人之地位,自得於清償之限度內,行使原債權人之權利。至於清償人如除保證人外,兼具連帶債務人身分者,於其以保證人身分為清償,債權人亦以其係代負履行責任而受領清償時,自不得僅因其同時兼具連帶債務人身分,即否准其依上開規定行使權利。查參加人為系爭抵押借款之物上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其係基於連帶保證人身分,以自己名義代上訴人清償系爭借款債權,國泰世華銀行亦基於參加人是項地位受領其所為清償之給付,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則雖參加人於系爭抵押權設定時,登記為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依上說明,亦不影響其依民法第749條規定得主張之權利。原審認參加人非清償自己債務,得就其因代償所取得之債權讓與被上訴人,自難認為違背法令。上訴論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

 

按連帶保證人亦為保證人,而保證人係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負履行責任,民法第749條乃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故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或其他消滅債務之行為後,既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即已取代債權人之地位,自得於清償之限度內,行使原債權人之權利。至於清償人如除保證人外,兼具連帶債務人身分者,於其以保證人身分為清償,債權人亦以其係代負履行責任而受領清償時,自不得僅因其同時兼具連帶債務人身分,即否准其依上開規定行使權利。查參加人為系爭抵押借款之物上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其係基於連帶保證人身分,以自己名義代上訴人清償系爭借款債權,國泰世華銀行亦基於參加人是項地位受領其所為清償之給付,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則雖參加人於系爭抵押權設定時,登記為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依上說明,亦不影響其依民法第749條規定得主張之權利。原審認參加人非清償自己債務,得就其因代償所取得之債權讓與被上訴人,自難認為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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