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規定註釋-信用委任

01 Jul, 2014

民法第756條規定:

 

委任他人以該他人之名義及其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者,就該第三人因受領信用所負之債務,對於受任人,負保證責任。

 

說明:

 

謹按本條係採德國新民法特設信用委任之規定,所謂信用委任,如甲委任乙,以乙之名義及其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丙,即由乙借款若干於丙是,此種情形,實具有擔保債務之性質,故甲對於乙應負保證之責任。蓋信用委任係以受任人名義供給信用於第三人,所以別於普通委任,復以受任人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又以別於通常委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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