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註釋-業務執行之方法
24 May, 2021
公司法第46條規定:
股東之數人或全體執行業務時,關於業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執行業務之股東,關於通常事務,各得單獨執行。但其餘執行業務之股東,有一人提出異議時,應即停止執行。
說明:
本條明定執行業務股東或不執行業務股東,即各股東均有執行業務的權利,但如已於章程訂定由一人或數人執行業務者,則從其訂定。又如股東的數人或全體為執行業務股東時,關於業務的執行,取決於過半數的同意。關於通常事務的執行,各執行業務股東固得單獨執行,但有執行業務股東一人提出異議時,應即停止執行。
瀏覽次數: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