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註釋-報酬
29 May, 2021
公司法第49條規定:
執行業務之股東,非有特約,不得向公司請求報酬。
說明:
本條明定有限公司法執行業務之股東,非有特約,不得向公司請求報酬,有限公司董事雖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惟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上開第49條規定之結果,可知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非有特約,(例如:章程有規定),原則上並不得向公司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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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之股東,非有特約,不得向公司請求報酬。
本條明定有限公司法執行業務之股東,非有特約,不得向公司請求報酬,有限公司董事雖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惟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上開第49條規定之結果,可知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非有特約,(例如:章程有規定),原則上並不得向公司請求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