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註釋-業務執行之依據

03 Jun, 2021

公司法第52條規定:

 

股東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之決定。

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於公司應負賠償之責。

 

說明:

 

就股東與股東內部關係而言,眾股東對於共同股東之一人,用公司名義所欠之債務,是否負分償之責,應以其所欠之債是否因經理公司業務所生為前提,若股東中之一人顯背忠實之義務,即欠缺妥慎處理業務之注意,而為自己或其私人利益起見,使公司為無益之擔負者,眾股東當然不應負責。此項違背義務之處置,無論是否經其他股東個人之同意,斷無可以對抗未經同意之眾股東之理。(大理院四上字一六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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