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註釋-出資之轉讓
06 Jun, 2021
公司法第55條規定:
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以自己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說明:
本條明文規定無限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以自己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蓋無限公司為人合公司(personal Company)以股東個人信用作為基礎,因此,股東不得以自己出資之全部或一部,任意轉讓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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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以自己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本條明文規定無限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以自己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蓋無限公司為人合公司(personal Company)以股東個人信用作為基礎,因此,股東不得以自己出資之全部或一部,任意轉讓於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