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註釋-代表公司之股東

07 Jun, 2021

公司法第56條規定:

 

公司得以章程特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其未經特定者,各股東均得代表公司。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代表公司之股東準用之。

 

說明:

 

民法第二七條第二項所定代表法人之董事有數人時均得單獨代表法人,公司法(舊)第三○條所定代表無限公司之股東有數人時亦均得單獨代表公司,若依實體法法人之代表人必須共同代表者,在訴訟上即不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使之單獨代表。(司法院院解字二九三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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