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註釋-表見股東之責任
14 Jun, 2021
公司法第62條規定:
非股東而有可以令人信其為股東之行為者,對於善意第三人,應負與股東同一之責任。
說明:
本條明文規定要非股東而有可以令人信其為無限公司股東之行為者,對於善意第三人,應負與股東同一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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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股東而有可以令人信其為股東之行為者,對於善意第三人,應負與股東同一之責任。
本條明文規定要非股東而有可以令人信其為無限公司股東之行為者,對於善意第三人,應負與股東同一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