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註釋-法定退股

18 Jun, 2021

公司法第66條規定:

 

除前條規定外,股東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股:

一、章程所定退股事由。

二、死亡。

三、破產。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五、除名。

六、股東之出資,經法院強制執行者。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退股時,執行法院應於二個月前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

 

說明:

 

本條明文規定無限公司股東之法定退股制度,所謂退股,係指股東於公司存續中退出公司投資而喪失其股東地位。無限公司為人合公司,經濟活動,著重於股東之個人條件,且因股東投資之風險較大、責任較重,宜許其退出投資。

 

按公司法第6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限公司股東死亡者,構成法定退股之事由,應依同法第69條為退股結算,尚不生退股股東之出資額轉讓情事。又死亡退股之股東與公司之結算,應以退股時公司財產之狀況為準,以現金抵還退股股東之全體繼承人。是以,死亡股東之繼承人可繼承該退股結算之金額,無法繼承無限責任股東之地位。除業經法院確定判決股東關係不存在之原告出資額,可依法院判決辦理外,有關依公司所附股東同意書,公司現存股東主張其他股東往生依法退股,出資額由現存股東承受一節,與前開規定似有未合。(經濟部105年8月3日經商字第105020733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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