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註釋-退股之結算

22 Jun, 2021

公司法第69條規定:

 

退股之股東與公司之結算,應以退股時公司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股股東之出資,不問其種類,均得以現金抵還。

股東退股時,公司事務有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其損益,分派其盈虧。

 

說明:

 

按公司法第6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限公司股東死亡者,構成法定退股之事由,應依同法第69條為退股結算,尚不生退股股東之出資額轉讓情事。又死亡退股之股東與公司之結算,應以退股時公司財產之狀況為準,以現金抵還退股股東之全體繼承人。是以,死亡股東之繼承人可繼承該退股結算之金額,無法繼承無限責任股東之地位。除業經法院確定判決股東關係不存在之原告出資額,可依法院判決辦理外,有關依公司所附股東同意書,公司現存股東主張其他股東往生依法退股,出資額由現存股東承受一節,與前開規定似有未合。(經濟部105年8月3日經商字第105020733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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