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註釋-變更組織
29 Jun, 2021
公司法第76條規定:
公司得經全體股東之同意,以一部股東改為有限責任或另加入有限責任股東,變更其組織為兩合公司。
前項規定,於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所規定繼續經營之公司準用之。
說明:
按公司之變更組織,以公司法有明文規定者,並以責任相同之公司始有變更組織之適用。是以,無限公司得依本條規定,經全體股東之同意,以一部股東改為有限責任或加入有限責任股東,變更其組織為兩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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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得經全體股東之同意,以一部股東改為有限責任或另加入有限責任股東,變更其組織為兩合公司。
前項規定,於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所規定繼續經營之公司準用之。
按公司之變更組織,以公司法有明文規定者,並以責任相同之公司始有變更組織之適用。是以,無限公司得依本條規定,經全體股東之同意,以一部股東改為有限責任或加入有限責任股東,變更其組織為兩合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