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註釋-清算人
04 Jul, 2021
公司法第79條規定: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說明:
按公司法第79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關於上述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公司法無明文規定,惟第82條但書規定:「但股東選任之清算人,亦得由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將其解任。」是以,股東選任清算人,亦應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又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1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其推定方法,屬私法自治事項。(經濟部92年4月7日商字第09202072200號)
依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尚無股東會之設置,其意思機關為全體股東,先為敘明。按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規定(公司法第113條),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也可依章程規定或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無法依公司法第79條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81條)。又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綜此,有限公司因無股東會之設置,其清算之相關結算表冊,係由各股東承認。一人股東公司,則由該股東承認。復按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職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有無立具之必要,請洽公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意見辦理。(經濟部94年4月4日經商字第094020397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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