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註釋-清算人之解任

08 Jul, 2021

公司法第82條規定:

 

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但股東選任之清算人,亦得由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將其解任。

 

說明:

 

本條乃就法院未認清算人有解任必要時特設之規定,倘法院認公司解散後之清算人有違法或不稱職情事,而有解除任務之必要,自得依民法總則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解除其任務。

(司法院院字一四一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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