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註釋-催報債權
15 Jul, 2021
公司法第88條規定:
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
說明:
再抗告人之清算人就任後,明知而不通知相對人報明債權,有違公司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縱已辦申報完結手續,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再抗告人公司人格仍然存續。
(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抗字第四三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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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
再抗告人之清算人就任後,明知而不通知相對人報明債權,有違公司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縱已辦申報完結手續,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再抗告人公司人格仍然存續。
(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抗字第四三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