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註釋-清算人之委任關係
28 Jul, 2021
公司法第97條規定:
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說明:
准法務部70年4月30日法(70)律5641號函復意見以:「查公司法第97條,係關於無限公司清算人與公司間權利義務關係之規定。同法第81條則係針對無限公司不能依同法第79條產生清算人時,定為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乃專就清算人之產生方式所為規定,未涉及何種權利義務事項,不能認為係同法第97條之特別規定。從而由法院選派之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仍應適用同法第97條之規定」。(經濟部70年5月8日商17875號)
按法務部70年4月30日法(70)律5641號函略以:「……法院選派之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仍應適用同法第97條之規定」,即仍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雖公司法第97條規定於無限公司章節,惟法院依公司法第333條選派之清算人與股份有限公司之關係,性質上並無不同,仍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清算人與公司間之委任關係,為契約關係,契約雙方當事人為公司(委任人)與清算人(受任人),公司委任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清算人則因受公司委任而有執行清算事務之義務。而法人(如公司)因不能自為法律行為,須透過自然人為之,代表人所為法律行為即為法人自身所為。是以,清算人對外代表公司,而清算人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仍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經濟部101年2月21日經商字第101020101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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