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註釋-變更組織之通知公告及債務承擔

13 Aug, 2021

公司法第107條規定:

 

公司為變更組織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

變更組織後之公司,應承擔變更組織前公司之債務。

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說明: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有限公司時,股東對公司之責任,僅以其出資額或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即股東之責任並不因變更組織而有所不同,不若無限公司股東對公司之債務,須負連帶清償責任,變更組織時須準用合併之規定;且為配合第二十四條、第四百零四條、第四百零八條、第四百十一條及第四百十八條之修正,公司變更組織改採變更登記程序,爰將本條刪除之。二審查決議不予刪除,修正現行法條文。增訂第三項。有限公司為減資之決議後,須否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尚無明文規定,為杜疑義,爰參酌第二百八十一條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減資之規定,予以明定,以資周延。

 

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就該公司之不動產權利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時,無契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依租稅法律主義,自不應課徵契稅。但非依法變更組織者,其不動產權利之移轉,不在此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六七號)

 

依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167號解釋:「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本案○○彈簧廠有限公司申請其為改組之○○彈簧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人格之延續,參照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查明登記資料屬實,可准予辦理。(經濟部70年10月3日商41760號)

 

有限公司申請更名、出資轉讓、變更營業項目、修正章程等變更登記並不影響公司法人人格,故法人所有之不動產僅申辦更名等即可。(經濟部70年11月4日商46366號)

 

按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應承擔變更組織前公司之債務,公司法第107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167號解釋:「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是以貴公司自應承擔變更組織前○○電機有限公司之債務。至於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後,應不得再以有限公司之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經濟部74年5月13日商193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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