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十五條規定註釋-無限公司

24 Aug, 2021

公司法第115條規定:

 

兩合公司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說明:

 

依公司法本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之死亡,雖為退股之原因,然此並非強行規定。如公司章程訂明得由繼承人繼承其地位者,其繼承人仍得繼承之。(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一三四號判決)

 

按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死亡,已構成法定退股事由,應依公司法第115條準用第69條為退股決算,並以退股時公司財產之狀況為準。是以,兩合公司以退股時之財務狀況計算出退股之金額,以現金抵還退股股東之全體繼承人。至於繼承人就退股金額有疑義,允屬私權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經濟部104年7月13日經商字第104020748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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