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規定註釋-有限責任股東之出資轉讓

02 Sep, 2021

公司法第119條規定:

 

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說明:

 

配合第一百十一條之修正,將本條第二項「第一百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修正為「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按公司法第119條第1規定:「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同法第117條規定:「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信用或勞務為出資」。反之,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得以信用、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公司法第115條準用第43條規定)。綜上,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出資額應不得轉讓,自不得變更為有限責任股東(經濟部102年11月8日經商字第102021277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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