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註釋-公司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12 Sep, 2021

公司法第126條規定:

 

公司因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之退股而解散。但其餘股東得以一致之同意,加入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繼續經營。

前項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時,無限責任股東在二人以上者,得以一致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

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以全體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時,依前項規定行之。

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情形,不同意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

    

說明:

 

增訂第四項。為利兩合公司轉型,允許兩合公司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即可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爰予增訂。增訂第五項。兩合公司股東如不同意變更組織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明定其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


 

按公司法第115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死亡,已構成法定退股事由,應依本法第115條準用第69條為退股決算,退股之股東與公司之結算,應以退股時公司財產之狀況為準,以現金抵還退股股東之全體繼承人。準此,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死亡,其繼承人可繼承該退股決算之金額,無法繼承無限責任股東之地位。次按公司法第116條規定兩合公司之章程應記載第41條第1項各款事項,及記明各股東之責任。股東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出資額等均為公司章程應記載事項,無限責任股東死亡為退股決算,公司章程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變更之。又按本法第126條第1項規定,兩合公司因無限責任股東全體之退股而解散;但其餘股東得以一致之同意,加入無限責任股東,繼續經營。是以,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死亡而退股決算後,仍有其他無限責任股東者,尚不構成本法第115條準用第71條第1項第4款之解散事由。惟無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且不依第126條第1項但書規定經其餘股東一致之同意,加入無限責任股東者,兩合公司應為解散。(經濟部104年6月24日經商字第104020569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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