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註釋-清算人
14 Sep, 2021
公司法第127條規定:
清算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任之。但無限責任股東得以過半數之同意另行選任清算人;其解任時亦同。
說明:
按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死亡,依公司法第115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項第2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已構成法定退股事由,並應為退股決算(公司法第115條準用同法第69條);若無限責任股東全體死亡,則公司因無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而解散(公司法第126條第1項參照),照應行清算其清算事務由各股東之繼承人行之,各股東繼承人有數人者,應由其繼承人互推1人行之(公司法第127條、第115條準用第80條)。(經濟部75年10月18日商460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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