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註釋-催繳股款
06 Oct, 2021
公司法第141條規定:
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募足時,發起人應即向各認股人催繳股款,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時,其溢額應與股款同時繳納。
說明:
查股票之發行價格得超過股票金額,其超過數額並無明文限制,惟其溢額應與股款同時繳納,本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增加資本擬溢價按股票票面金額1,800倍計算發行,經查於法尚無不合,可准予辦理。(經濟部68年10月13日商367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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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募足時,發起人應即向各認股人催繳股款,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時,其溢額應與股款同時繳納。
查股票之發行價格得超過股票金額,其超過數額並無明文限制,惟其溢額應與股款同時繳納,本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增加資本擬溢價按股票票面金額1,800倍計算發行,經查於法尚無不合,可准予辦理。(經濟部68年10月13日商36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