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註釋-創立會之裁減權
13 Oct, 2021
公司法第147條規定:
發起人所得受之報酬或特別利益及公司所負擔之設立費用有冒濫者,創立會均得裁減之,用以抵作股款之財產,如估價過高者,創立會得減少其所給股數或責令補足。
說明: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若載明章程業已確定,即為既得權,不得變更章程予以裁減。(司法院院字二二二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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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所得受之報酬或特別利益及公司所負擔之設立費用有冒濫者,創立會均得裁減之,用以抵作股款之財產,如估價過高者,創立會得減少其所給股數或責令補足。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若載明章程業已確定,即為既得權,不得變更章程予以裁減。(司法院院字二二二五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