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註釋-特別股之變更與其股東會

04 Nov, 2021

公司法第159條規定:

 

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除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外,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特別股股東會準用關於股東會之規定。

 

說明:

 

為使規模較大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遇有特別議案時,股東會易於召開,在不違反多數決議之原則下,參考日本商法第三四三條之規定,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以緩和股東收購委託書之壓力,及保障大眾投資者權益。二原第二項順移為第四項。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除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外,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此之所謂「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應係指優先權利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八○八號)

 

查公司修改章程,擬規定優先股股東,如自願放棄優先權利時,得隨時向公司申請辦理改為普通股,經核此項修正並無損害原優先股股東之權益,自無不可。(經濟部57年4月25日商14875號)

 

公司法第168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係基於股東平等原則,依股東持股比例減少,至於股東包括普通股股東及特別股股東在內。又依同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係指章程之變更造成特別股股東權利之損害,始有適用,至具體個案是否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經濟部93年5月13日經商字第093020750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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