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二十條規定註釋-著作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26 Jan, 2024

著作權法第20條規定:

 

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及其著作財產權,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說明:

 

現行條文第二十四條所定之「著作物原本」,僅及出版品一項,範圍過隘,爰修正為「著作原件」。為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爰規定未發行之著作原件及其著作權,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按本條例之立法意旨在保護著作人之公表權。惟現行法因乏「公表」之概念,遂以「發行」一詞代之。茲本草案已於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公表」之定義,本條應配合修正,以廓清本條之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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