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註釋-著作人之公開播送權

01 Feb, 2024

著作權法第24條規定: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說明:

 

按表演人之公開播送權較其他著作類別狹隘,現行條文但書原即係僅針對表演人而作規定,不及於其他著作類別,爰於第二項比照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採用「表演人」之用語,使文義更為明確。亦即除表演人之公開播送權有限縮規定外,其他各類著作,包括錄有表演之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其著作人均有完整之公開播送權。

 

又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十四條第一項賦予表演之公開播送權以未經附著或未經公開播送之表演為限,不若其他類別著作公開播送權範圍之廣,新法爰增訂但書限制之。增訂第二項。

 

教科書及其音檔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分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美術著作(書籍)或音樂、錄音著作(音檔)。如在廣播電台中口述該教科書內容或播放其音檔,涉及著作權法中的「公開播送」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依您來函所附資料顯示,該教科書係以「創用CC」授權條款標示授權範圍(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因此您只要以符合該授權範圍的方式利用,即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電子郵件1090520)。

 

電視節目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應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視聽著作,而著作財產權可能歸屬於電視台或節目製作人;…節目中的談話內容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就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則電視節目於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時,須取得…語文著作授權或同意。然一般情況,製作人通常在節目製作前,就會與來賓約定取得後續利用之授權,故電視台重新剪輯影片,並於網路上分享一事,如屬於與您原約定利用的授權範圍,則不會有侵權問題;反之,若超出授權範圍或未獲授權,則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將電視節目之原檔分享於個人粉絲專頁,將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利用視聽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均需取得電視節目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對著作權之侵害(電子郵件1080527)。

 

按「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3 條定有明文。而92年增訂「公開傳輸」之立法理由:「公開傳輸之行為,以具互動性之電腦或網際網路傳輸之形態為特色,與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等單向之傳統傳達著作內容之型態有別。」足見公開播送與公開傳輸之區別並非傳輸技術,而是在傳輸特性上之差異,亦即公開播送有時間、地域、範圍之限制,且其僅得單向傳達著作內容,而公開傳輸則係無遠弗界,其無時間、地域、範圍之限制,並具有雙向互動之特性。經查,本件雖係以IPTV之方式將系爭節目傳送到客房內供房客觀看,然六福公司等主張房客僅得單向收看系爭節目,無法於自行選定之時間點選節目收看等情,迄本院言詞辯論終了時三立公司均未爭執,三立公司亦未舉證明房客得自行決定於何時播放系爭節目,自堪認六福公司等之上開主張為可採,本件六福皇宮房客既僅得在受管控的範圍內為單向、即時性的接收系爭節目,揆諸上揭說明,自應評價為公開播送而非公開傳輸…按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又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著作權法第24條第1 項、第8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六福公司、百年公司及海山豐公司有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三立公司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惟並無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三立公司著作財產權,已如前述,則三立公司請求六福公司、百年公司及海山豐公司不得以公開播送方法侵害三立公司就系爭節目之著作財產權,自應准許,其請求六福公司、百年公司、海山豐公司不得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三立公司就系爭節目之著作財產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 民著上 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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