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第二章當事人第四節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16 Jun, 2024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註釋-訴訟代理人之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第68條規定了訴訟代理人的限制。通常情況下,訴訟代理人應由律師擔任,但在審判長許可的情況下,亦可委任非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審判長的許可可以隨時撤銷,並且撤銷裁定應通知委任人。非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的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制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註釋-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方式

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

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

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

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

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

 

第69條規定了委任訴訟代理人的方式。訴訟代理人在進行訴訟行為時,應提出委任書。但若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則無需委任書。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個審級進行,但若在委任書中表明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且經公證者,則無需每審級重新委任。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註釋-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第70條規定了訴訟代理人的權限。訴訟代理人就受委任的事件有進行所有訴訟行為的權利,但對於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及選任代理人等行為,需特別委任才可為之。強制執行或領取所爭物也需特別委任。若代理權有任何限制,應在委任書或筆錄中明確表明。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之一規定註釋-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民事訴訟法第70-1條規定: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當事人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者,前項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

前項情形,應通知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及他造當事人。

 

第70-1條規定了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的權限。選任的訴訟代理人可以進行所有訴訟行為,但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除外。當事人若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選任的訴訟代理人代理權即消滅。此情況應通知選任的訴訟代理人及對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註釋-各別代理權

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第71條規定了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的代理權。若有兩個或以上的訴訟代理人,他們均可單獨代理當事人。若委任書違反此規定,則該委任對他方當事人不生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註釋-當事人本人之撤銷或更正權

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

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第72條規定了當事人本人對訴訟代理人事實陳述的撤銷或更正權。若訴訟代理人所作的事實陳述在當事人本人到場的情況下,當事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該陳述,則該陳述不產生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註釋-訴訟代理權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

 

第73條規定了訴訟代理權的持續效力。即使當事人本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訴訟能力,訴訟代理權仍不消滅。同樣,即使法定代理人變更,訴訟代理權也不會消滅。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註釋-終止訴訟委任之要件及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

訴訟委任之終止,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前項通知,應以書狀或言詞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或告知於他造。

由訴訟代理人終止委任者,自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防衛本人權利所必要之行為。

 

第74條規定了訴訟委任終止的要件及程序。訴訟委任的終止必須通知對方當事人,否則不生效力。通知可以書面或言詞形式提出,由法院送達或告知對方當事人。若訴訟代理人終止委任,應在終止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為必要的行為以保護當事人權利。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註釋-訴訟代理權欠缺之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

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但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

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於訴訟代理準用之。

 

第75條規定了訴訟代理權欠缺的補正措施。若訴訟代理權有欠缺且可補正,審判長應規定期間命其補正。但在補正期間內,可允許訴訟代理人暫時進行訴訟行為。第48條的規定亦適用於訴訟代理。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註釋-輔佐人到場之許可及撤銷

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項許可,審判長得隨時撤銷之。

 

第76條規定了輔佐人到場的許可及撤銷。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在指定日期偕同輔佐人到場。該許可可由審判長隨時撤銷。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註釋-輔佐人所為陳述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

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第77條規定了輔佐人所作陳述的效力。若輔佐人作出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未即時撤銷或更正,則視為該陳述是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所為,具有相同效力。

瀏覽次數:24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