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立法沿革

30 Nov, -0001

著作權法第42條規定:

 
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
二、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說明:

 
=民國53年6月30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民國74年6月28日全文修正條文
擅自複製業經製版權註冊之製版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照像翻印」修正為「複製」,係指以攝影、影印等方式,不變更業經製版權註冊之製版之原來版面而複製,至版面是否放大或縮小,則不論。
三、增列刑事罰並刪除行政罰規定,以免與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規定相重複。
=民國81年5月22日全文修正條文
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
二、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民國86年12月30日全文修正條文
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
二、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理由-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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