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立法沿革

30 Nov, -0001

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說明:

 
=民國74年6月28日全文修正條文
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第二十條」修正為「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並適度提高其刑度。
=民國81年5月22日全文修正條文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民國86年12月30日全文修正條文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理由-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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