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八十二之四條立法沿革

01 Feb, 2024

著作權法第82-4條規定:

 
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說明:

 
=民國92年6月6日 增訂條文
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之處理。
三、第二項規定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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