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五條立法沿革
02 Feb, 2024
著作權法第105條規定:
依本法申請強制授權、製版權登記、製版權讓與登記、製版權信託登記、調解、查閱製版權登記或請求發給謄本者,應繳納規費。
前項收費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民國81年5月22日全文修正條文
依本法申請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者,應繳納申請費、登記費及公告費。
依本法申請強制授權、調解、查閱登記簿或請求發給謄本者,應繳納申請費。
前二項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民國86年12月30日全文修正條文
依本法申請強制授權、製版權登記、調解、查閱製版權之登記或請求發給謄本者,應繳納規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原條文第一百零五條修正移列,並刪除第一項。
=民國92年6月6日全文修正條文
依本法申請強制授權、製版權登記、製版權讓與登記、製版權信託登記、調解、查閱製版權登記或請求發給謄本者,應繳納規費。
前項收費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一、第一項修正。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爰予增列製版權信託登記,及讓與登記,均應繳納規費。
二、第二項修正,將「標準」修正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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