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第四章訴訟程序第七節訴訟卷宗

10 Nov, 2015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註釋-訴訟文書之保存

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

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訴訟事件之文書,法院應保存者,應由書記官編為卷宗。

卷宗滅失事件之處理,另以法律定之。

 

本條規定了訴訟文書的保存要求。當事人的書狀、筆錄、裁判書及其他訴訟相關文書應由法院書記官編為卷宗,以確保所有訴訟資料的完整保存。如果卷宗滅失,其處理方式則需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進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註釋-訴訟文書之利用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

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

前項不予准許或限制裁定之原因消滅者,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該裁定。

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於抗告中,第一項、第二項之聲請不予准許;其已准許之處分及前項撤銷或變更之裁定,應停止執行。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本條規定了訴訟文書的利用方式。當事人可以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付費請求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需經當事人同意或證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經法院裁定許可後,方可提出上述請求。若文書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法院可依聲請或職權限制或拒絕其利用。若限制原因消滅,當事人或第三人可請求撤銷或變更該裁定,且這些裁定可抗告。在抗告過程中,不允許執行前述請求,除非已准許的處分及撤銷或變更的裁定需停止執行。具體的閱卷規則由司法院制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註釋-訴訟文書利用之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

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交當事人或第三

人閱覽、抄錄、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裁判書在宣示或公告前,

或未經法官簽名者,亦同。

 

本條規定了對某些訴訟文書利用的限制。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不得交予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攝影或請求繕本、影本或節本。同樣,未宣示或公告的裁判書,以及未經法官簽名的裁判書,也不得交予閱覽或復製。此規定旨在保護司法過程的保密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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