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第三章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第一節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10 Nov, 2015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註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民事訴訟法第77-1條規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

 

第77-1條規定了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程序。法院負責核定訴訟標的的價額,通常以起訴時的交易價額為準,若無交易價額,則以原告對訴訟標的的利益為準。為核定價額,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證據。對於核定結果,可以提出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規定註釋-其他費用之徵收

民事訴訟法第77-2條規定: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第77-2條規定了訴訟標的價額的計算方式。若在一訴中主張多項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但若多項標的互相競合或需做選擇,應依其中最高價額計算。若一訴中附帶請求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其他費用,這些費用不併入訴訟標的價額中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三規定註釋-原告應負擔對待給付之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3條規定: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第77-3條規定了原告應負擔的對待給付的計算。原告應負擔的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的價額中扣除。若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的額數,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最高額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四規定註釋-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之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4條規定:

因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

 

第77-4條規定了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涉訟時價額的計算方法。一般以一年租金的十五倍為準,若無租金,則以一年所獲可視為租金利益的十五倍為準。若一年租金或利益的十五倍超過地價,則以地價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五規定註釋-地役權涉訟其價額之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5條規定:

因不動產役權涉訟,如係不動產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不動產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不動產所有人為原告,以供役不動產所減價額為準。

 

第77-5條規定了不動產役權涉訟時價額的計算方法。若不動產役權人為原告,則以需役不動產所增價額為準;若供役不動產所有人為原告,則以供役不動產所減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六規定註釋-擔保債權涉訟其價額之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6條規定:

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第77-6條規定了擔保債權涉訟時價額的計算方法。通常情況下,以所擔保的債權額為準,但如果擔保物的價值低於債權額,則以擔保物的價值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七規定註釋-典權涉訟其價額之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7條規定:

因典產回贖權涉訟,以產價為準;如僅係典價之爭執,以原告主張之利益為準。

 

第77-7條規定了典權涉訟時價額的計算方法。若涉及典產回贖權,則以產價為準;若僅是典價爭議,則以原告主張的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八規定註釋-水利涉訟其價額之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8條規定:

因水利涉訟,以一年水利可望增加收益之額為準。

 

第77-8條規定了水利涉訟時價額的計算方法。應以一年內水利可望增加的收益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九規定註釋-租賃權涉訟其價額之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9條規定:

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

 

第77-9條規定了租賃權涉訟時價額的計算方法。若租賃定有期間,則以權利存續期間的租金總額為準;若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價值,則以租賃物價值為準。未定期間的租賃,動產以兩個月租金總額為準,不動產以兩期租金總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規定註釋-定期給付涉訟其價額之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10條規定:

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

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

 

第77-10條規定了定期給付或收益涉訟時價額的計算方法。應以權利存續期間的收入總額為準;若期間未確定,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十年的,按十年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一規定註釋-分割共有物涉訟其價額之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11條規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第77-11條規定了分割共有物涉訟時價額的計算方法。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的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註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

民事訴訟法第77-12條規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第77-12條規定了在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的計算方法。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的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上十分之一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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