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審程序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第三節證據第五目勘驗
10 Nov, 2015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註釋-勘驗之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
聲請勘驗,應表明勘驗之標的物及應勘驗之事項。
本條規定了聲請勘驗的基本要求。當事人在聲請勘驗時,應明確指出需要勘驗的標的物以及具體應勘驗的事項。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勘驗申請的具體性和明確性,便於法院進行有效的勘驗工作。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註釋-勘驗之實施
民事訴訟法第365條規定:
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勘驗時得命鑑定人參與。
本條規定了在勘驗過程中可以命鑑定人參與。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在勘驗時,可以命令專業鑑定人參與,以提供專業意見和技術支持,確保勘驗過程的準確性和科學性。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註釋-勘驗筆錄
民事訴訟法第366條規定:
勘驗,於必要時,應以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並得以錄音、錄影或其他有關物件附於卷宗。
本條規定了勘驗筆錄的製作要求。在勘驗過程中,必要時應將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中。此外,錄音、錄影或其他相關物件也可以作為勘驗記錄的一部分附於卷宗中。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勘驗過程的全面記錄,為後續審理提供充分的證據支持。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註釋-準用書證提出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
本條規定了勘驗程序準用書證提出的相關規定。這些條文包括書證的提出方法、命令提出書證的裁定、提出書證的義務及違背命令的制裁等。這些規定同樣適用於勘驗程序,確保勘驗過程中的證據取得和處理與書證的規定一致,以保障訴訟程序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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