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10 Nov, 2015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之一規定註釋-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要件

民事訴訟法第507-1條規定: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此條文規範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若因非自身可歸責的原因未能參加訴訟,並因此無法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攻擊或防禦方法,則可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的判決。但若可通過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則不能提起此類撤銷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之二規定註釋-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507-2條規定:

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僅對上級法院所為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此條文規範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於作出原判決的法院管轄。若對不同審級法院的判決合併提起撤銷之訴或僅對上級法院判決提起撤銷之訴,則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若案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則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之三規定註釋-第三人撤銷之訴原確定判決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507-3條規定:

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之範圍內對第三人不利部分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

關於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此條文規範第三人撤銷之訴不會自動停止原確定判決的執行。但若法院認為有必要,或依聲請確定相當並確實的擔保,則可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對第三人不利部分的效力。對此裁定可以提出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之四規定註釋-第三人撤銷之訴變更原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507-4條規定:

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並依第三人之聲明,於必要時,在撤銷之範圍內為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前項情形,原判決於原當事人間仍不失其效力。但訴訟標的對於原判決當事人及提起撤銷之訴之第三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不在此限。

 

此條文規範法院認為第三人撤銷之訴有理由時,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的部分,並依第三人的聲明,在必要時變更原判決。此情形下,原判決在原當事人間仍有效,除非訴訟標的必須對原判決當事人和第三人合一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之五規定註釋-第三人撤銷之訴之準用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507-5條規定:

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百零一條至第五百零三條、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三人撤銷之訴準用之。

 

此條文規範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百零一條至第五百零三條、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六條的規定適用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確保程序的連續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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