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

18 Aug, 2014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註釋-聲請支付命令之要件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此條文規範債權人若請求給付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可以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出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的聲請與處理可以依科技設備的發展狀況使用相應的設備,具體辦法由司法院制定。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九條規定註釋-聲請支付命令之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

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此條文規範在以下情況下不得適用督促程序發出支付命令:聲請人應履行的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支付命令需在外國送達或需依公示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註釋-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此條文規範支付命令的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的法院管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的規定確定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規定註釋-聲請支付命令應表明之事項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此條文規範支付命令的聲請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請求的原因事實(包括對待給付已履行的情形)、應發支付命令的陳述及法院。債權人需釋明其請求。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二條規定註釋-法院之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此條文規範法院在處理支付命令的聲請時應不訊問債務人,直接就支付命令的聲請作出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規定註釋-支付命令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規定: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此條文規範支付命令的聲請若不符合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的規定,或法院依聲請之意旨認為債權人的請求無理由,應裁定駁回該聲請。若請求的一部分不符合支付命令的條件,應僅駁回該部分的聲請。對此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四條規定註釋-支付命令應載事項

民事訴訟法第514條規定:

支付命令,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事項之記載,得以聲請書狀作為附件代之。

 

此條文規範支付命令應記載的事項,包括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標的及其數量、請求的原因事實等。支付命令應告知債務人如不在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異議,將可由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請求的原因事實可以附於聲請書狀中。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五條規定註釋-支付命令之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515條規定: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此條文規範支付命令在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即失效。如果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並在確定日期起五年內撤銷,則通知債權人在二十日內起訴的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且督促程序費用作為訴訟或調解費用之一部分。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六條規定註釋-提出異議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此條文規範債務人可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附理由地向發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可以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異議,但需負擔相關的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規定註釋-逾期異議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條文規範如果債務人在支付命令送達後超過二十日才提出異議,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規定註釋-異議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此條文規範若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失效,並視為債權人已經起訴或聲請調解,且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或調解費用的一部分。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規定註釋-支付命令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此條文規範如果債務人未在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可作為執行名義,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若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的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可依債務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的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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