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五條立法沿革
18 Aug, 2014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5 條規定:
修正之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懸賞廣告,亦適用之。
說明:
=民國19年2月1日制定條文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利息債務,於施行時尚未履行者,亦依民法債編之規定,定其數額。但施行時未付之利息總額已超過原本者,仍不得過一本一利。
=民國88年4月2日全文修正條文
修正之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懸賞廣告,亦適用之。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之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增訂數人先後分別或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廣告所指定行為之報酬請求權之取得,及廣告人如已善意給付最先通知之人者,其報酬給付義務消滅。其規定結果較原規定為周延妥適,既可保護行為人,對善意之廣告人亦無不利,故對於修正施行前後成立之懸賞廣告允宜一併適用,爰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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