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六條立法沿革
18 Aug, 2014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6 條規定:
修正之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第二項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所為之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亦適用之。
說明:
=民國19年2月1日制定條文
民法第二百十七條及第二百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施行前負損害賠償義務者,亦適用之。
=民國88年4月2日全文修正條文
修正之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所為之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亦適用之。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新增之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之立法意旨,既在適度保護行為人,兼符廣告人意思,此項規定,對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所為之廣告定有完成行為期間者,亦當適用,爰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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