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七條立法沿革
18 Aug, 2014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7 條規定:
修正之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之一至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之四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優等懸賞廣告,亦適用之。
說明:
=民國19年2月1日制定條文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債務,至施行後不履行時,依民法債編之規定,負不履行之責任。
前項規定,於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準用之。
=民國88年4月2日全文修正條文
修正之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四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優等懸賞廣告,亦適用之。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優等懸賞廣告,於日常生活中頗為常見,為使修正施行前後此類行為之效力一致,爰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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