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九條立法沿革

18 Aug, 2014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9 條規定:

 

修正之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不法侵害他人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或基於父、母、子、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亦適用之。

 

說明:

 

=民國19年2月1日制定條文

民法第三百零八條之公認證書,由債權人作成,聲請債務履行地之法院、公證人、警察官署、商會或自治機關蓋印、簽名。

=民國88年4月2日全文修正條文

修正之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不法侵害他人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或基於父、母、子、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亦適用之。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不法侵害他人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或基於父母、子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亦宜適用修正之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許被害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俾保護其權益,爰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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