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條立法沿革
18 Aug, 2014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 條規定:
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之規定,於民法債編施行前,所約定之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亦適用之。
說明:
=民國19年2月1日制定條文
民法第三百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施行前所負債務,亦適用之。
=民國88年4月2日全文修正條文
民法第二百零四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施行前,所約定之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亦適用之。
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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