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五條立法沿革

18 Aug, 2014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5 條規定:

 

修正之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之二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發生之債,亦適用之。

 

說明:

 

=民國19年2月1日制定條文

本施行法,自民法債編施行之日施行。

=民國88年4月2日全文修正條文

修正之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發生之債,亦適用之。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情事變更原則為私法上之一大原則,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後均宜適用,爰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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