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七條立法沿革
18 Aug, 2014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7 條規定:
修正之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訂定之契約,亦適用之。
說明:
=民國88年4月2日全文修正條文
修正之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訂定之契約,亦適用之。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護弱勢之訂約人。新增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對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訂定之附合契約,亦宜適用,爰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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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之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訂定之契約,亦適用之。
=民國88年4月2日全文修正條文
修正之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訂定之契約,亦適用之。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護弱勢之訂約人。新增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對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訂定之附合契約,亦宜適用,爰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