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七條立法沿革

18 Aug, 2014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7 條規定:

 

修正之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訂定之契約,亦適用之。

 

說明:

 

=民國88年4月2日全文修正條文

修正之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訂定之契約,亦適用之。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護弱勢之訂約人。新增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對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訂定之附合契約,亦宜適用,爰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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