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二十條立法沿革

18 Aug, 2014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20 條規定:

 

民法第三百十八條規定:之規定,於民法債編施行前所負債務,亦適用之。

修正之民法第三百十八條規定:第二項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所負債務,並適用之。

 

說明:

 

=民國88年4月2日全文修正條文

民法第三百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施行前所負債務,亦適用之。

  修正之民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所負債務,並適用之。

理由-一、原條文關於「第三百一十八條」用語,應修正為「第三百十八條」,以求法律用語一致。

  二、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之利益,修正之民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對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所負債務,亦宜適用,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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