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第五章損害賠償
18 Aug, 2014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註釋-禁止請求權(除去侵害及防止侵害請求權)
公平交易法第29條規定: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
本條賦予受侵害的當事人權利,要求侵害行為的停止或防止可能的侵害。這些權利不僅適用於實際發生侵害的情況,也包括當侵害尚未發生但有可能發生時,受害人可以請求防止。
公平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註釋-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第30條規定: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條明確規定了如果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規定,並且其行為侵害了他人的權益,則該事業必須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註釋-懲罰性損害賠償請求權
公平交易法第31條規定: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本條賦予法院在判定賠償額時的酌情權,特別是在事業的侵害行為是故意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侵害情節,判定高於實際損害額的賠償金,但最高不超過三倍的已證明損害額。此外,如果侵害人因侵害行為獲利,受害人可以請求依據該利益來計算損害賠償額。
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註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公平交易法第32條規定:
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本條規定了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即受害人在知悉侵害行為及賠償義務人後的兩年內如果不行使權利,該請求權將消滅。同時,無論受害人是否知悉,該請求權自侵害行為發生起超過十年也將消滅。
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註釋-請求侵害人負擔訴訟費用及請求判決書之刊載
公平交易法第33條規定:
被害人依本法之規定,向法院起訴時,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新聞紙。
本條規定了被害人在依本法提起訴訟時,可以請求法院命令侵害人負擔訴訟費用。此外,被害人還可以請求將判決書的內容登載於報紙,以達到公眾知曉的效果,這對於侵害人具有一定的懲戒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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