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章管理服務人

18 Aug, 201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註釋-執業許可登記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辦理公司登記,並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後,始得執業。

 

此條文規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辦理公司登記,且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後,方可合法執業。這是為了確保管理維護公司的合法性和專業性,保障住戶的權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註釋-管理維護事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委任或僱傭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此條文允許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委任或僱傭已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或認可證的管理維護公司或服務人員來執行管理維護事務。這確保了管理維護工作的專業性和合法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註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執行業務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3條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應依規定類別,聘僱一定人數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之繼續性從業之管理服務人員,並負監督考核之責。

二、應指派前款之管理服務人員辦理管理維護事務。

三、應依業務執行規範執行業務。

 

此條文規定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在執行業務時應遵守的規定。公司須按類別聘僱一定數量具備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證的管理服務人員,並負責監督和考核這些人員的工作,確保管理維護事務的專業和有效執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註釋-受僱之管理服務人員執行業務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規定: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應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二、不得將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認可證執業。

三、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

四、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

 

此條文對受僱於管理維護公司的管理服務人員的業務執行做出了具體規範。這些規範包括按照核准的業務類別和項目執行事務、不得將認可證借給他人使用、不得同時受聘於多家管理維護公司以及必須參加相關的專業訓練。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註釋-受僱以外之管理服務人員執行業務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5條規定:

前條以外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應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二、不得將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認可證執業。

三、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

 

此條文規範了非受僱於管理維護公司的管理服務人員的業務執行。他們需按核准的業務類別和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不得將認可證借給他人使用,且需參加相關的專業訓練。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註釋-管理維護公司及人員管理辦法之訂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6條規定:

第四十一條至前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及管理服務人員之資格、條件、管理維護公司聘僱管理服務人員之類別與一定人數、登記證與認可證之申請與核發、業務範圍、業務執行規範、責任、輔導、獎勵、參加訓練之方式、內容與時數、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構、團體之資格、條件與責任及登記費之收費基準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此條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管理維護公司及管理服務人員的相關管理辦法,包括資格條件、聘僱標準、證件申請與核發、業務範圍、責任與輔導、訓練要求以及收費基準等,確保管理維護工作的規範性和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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